信用卡e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


如招商银行个人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招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e分期业务又称“本业务”或“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e分期是本行信用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用于对其信用卡消费进行分期还款并恢复可用额度的专享额度分期还款服务。根据申请场景,e分期分为e分期(账单)、e分期(交易)、e分期(总账)。
e分期(账单):分期偿还信用卡(人民币账户)已出账单并恢复部分信用卡可用额度。
e分期(交易):分期偿还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未出账单并恢复部分信用卡可用额度。
e分期(总账):分期偿还信用卡(人民币账户)已出账单和未出账单(优先分期已出账单)并恢复部分信用卡可用额度。

本行为持卡人个性化提供多种期数选择,单期分期率为0%-1.5%,实际分期率以下单时本行系统测评结果为准;持卡人可通过申请界面获悉实时测评结果。e分期业务分期率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率为0%-18%(该近似折算年化用单利计算仅供参考,受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而可能与前述近似折算年化率存在差异)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其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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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n为年内还款频率(例如,每月还款一次则n为12,每3个月还款一次则n为4,每年还款一次则n为1),由此计算出的IRR即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年化利率。分期利息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e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入账后将占用信用额度。
2.本业务限本行个人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且持卡人在本行预留证件信息须为18位有效身份证号,仅持有学生卡、白金分期卡、商务卡、公务卡、采购卡、ANA卡或附属卡的持卡人或在本行预留证件信息非18位有效身份证号的持卡人无法申请。
3.持卡人可通过本行信用卡中心开设的官方渠道办理e分期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服热线(含销售专线)、招商银行掌上生活APP(以下简称“掌上生活”)、招商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手机网站、短信等官方渠道。
4.本业务限人民币币种。持卡人申请e分期业务将默认开通信用卡“外币消费人民币入账”功能,持卡人的外币消费将按入账日汇率自动转换成人民币并计入其信用卡个人消费账户。
5.持卡人申请本业务,根据监管相关要求,本行信用卡中心需要对持卡人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查询持卡人的个人资信信息(含个人信用信息),持卡人特此授权以下内容。

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本行信用卡中心在办理以下信用卡相关业务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持卡人的个人资信信息(含个人信用信息):分期业务的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资料管理、额度管理、资产保全、异议核查、资产管理。

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本行信用卡中心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查询持卡人的信用信息,并对查询到的信用信息进行保存和使用。

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本行信用卡中心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报送持卡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如持卡人名下有多个账户,则报送多条账户信息,如持卡人名下卡片支持多币种结算,则报送多个币种账户信息。

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本行信用卡中心在办理上述业务时,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包括招商银行集团成员及分支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通信运营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持卡人的如下个人信息:

(1)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公安身份核验信息、学历学籍信息。

(2)财产信息、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运营商信息、工商信息、司法信息。

(3)其它合法存有持卡人信息的第三方所存的能够评估和反映持卡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   

6. 持卡人确认:持卡人在申请、使用e分期业务过程中,本业务条款及细则内容、官方渠道上显示的内容、本行发送到持卡人手机的信息(短信或电话等)等均是持卡人使用e分期业务的相关规则,持卡人申请e分期业务即表示持卡人同意接受e分期业务的所有规则。
7.持卡人声明:本业务条款及细则内容不受持卡人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排斥,否则,持卡人应立即终止申请或停止使用本业务。
8.持卡人知晓并同意:本行非网络服务商,持卡人理解并同意e分期业务提供过程中所需的合理时间。持卡人使用e分期业务时,可能因系统传输延时等原因致使相关资金无法正常入账,交易结果一律以本行系统记录结果为准。

9.持卡人承诺:持卡人在使用本业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持卡人利用本业务从事违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等产生的后果与责任由持卡人独立承担。持卡人在申请本业务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第二条 申请及使用

1.e分期单笔申请的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元。
2.e分期业务最终核准与否以及核准额度,以本行信用卡中心综合评定审批结果为准。如因持卡人原因导致e分期业务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且本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的e分期业务。
3.已成功申请的e分期不受还款、退货影响而自动取消,超过当期账单剩余欠款的分期金额将自动依次冲抵后续账单,不可通过溢缴款领回方式提现。
4.不能申请e分期的交易有:预借现金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违约金及其它费用)、已申请用于购汇的人民币款项、房地产交易、预授权交易以及本行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它交易。
5.持卡人申请e分期业务一经审核通过,即生成一笔e分期订单,该订单不能撤销,且持卡人不能对该订单的订单金额及期数进行修改。

6.对未出账单的交易,持卡人可以在自交易入账时(含)起至对应账单的账单日19:30(含)止申请e分期。对已出账单的交易,持卡人可以在当期账单日次日00:00(含)起至当期到期还款日24:00(含)止申请e分期;但是,如果持卡人开通了招商银行信用卡自动还款功能,则对已出账单的交易,其申请e分期的截止时间为当期到期还款日17:00(含)。


第三条 收费及还款

1.e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利息将从申请成功后最近一个账单日起计入持卡人信用卡个人消费卡账户账单。

2.e分期每期应还本金 = 分期金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个人消费卡账户账单,余数并入最后一期。
3.e分期每期应还分期利息 = 分期金额×单期分期利率每期应还分期利息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个人消费卡账户账单,余数并入最后一期。
4.若持卡人申请提前结清e分期交易并经本行信用卡中心同意,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宣布持卡人已成功办理的e分期业务中尚未偿还的分期债务(包含但不限于剩余分期交易本金等,以下又称“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e分期交易项下本行信用卡中心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分期利息优惠、积分、实物礼品、还款金、回馈金、消费金与现金抵用券等,以下合称“营销活动奖励”,持卡人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本行信用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账单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本行信用卡中心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将按本行信用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中的未偿本金的3%向持卡人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持卡人支付的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最低为0元,最高不超过e分期交易全部剩余分期利息。如上述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不足以弥补本行信用卡中心损失的,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追索差额部分。
5.持卡人成功办理e分期后,当期分期利息全额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往期分期利息的未还部分按百分之五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当期分期本金全额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往期分期本金的未还部分按百分之五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如办理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6.e分期业务本金和分期利息均不累积招商银行个人用户积分。

7.若持卡人在还款期内整户注销信用卡,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e分期交易项下本行信用卡中心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持卡人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本行信用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e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本行信用卡中心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将按本行信用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中的未偿本金的3%向持卡人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持卡人支付的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最低为0元,最高不超过e分期交易全部剩余分期利息。如上述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不足以弥补本行信用卡中心损失的,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追索差额部分。

8.持卡人e分期业务尚有本金及分期利息未还清时,信用卡个人消费账户如发生消费退货、账单分期等本金类负向交易,交易金额将退回信用卡可用额度,但不可通过溢缴款领回方式提现若持卡人发生退货交易或还款已办理成功的e分期业务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使用。如有问题可与本行信用卡中心协商电话4008205555)

9.若持卡人变更信用卡个人消费卡账户账单日,已成功办理的e分期业务不受影响,其后续入账日期保持不变。

10.本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在此逻辑下,如同一信用卡账户项下同时存在不同类型的分期,按照现金分期余额、账单分期余额、e分期余额、其它分期余额的顺序进行冲还。应收利息和各类费用的计收方法以招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为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本行信用卡中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持卡人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它不诚信行为的;持卡人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持卡人持卡人重要关联方存在洗钱或者被制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不实、不完整或者无效的身份或交易信息,未及时更新身份证明文件,持卡人持卡人账户、持卡人重要关联方出现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持卡人持卡人交易、持卡人重要关联方或其交易涉及联合国、中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或持卡人持卡人重要关联方在使用金融服务中或为本行提供服务中出现其它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等);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本行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本行风险管理能力时;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偿还贷款、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用于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本行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持卡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资信状况经本行信用卡中心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或本行信用卡中心的相关规定等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e分期业务时,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e分期交易项下本行信用卡中心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持卡人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本行信用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e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本行信用卡中心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将按本行信用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中的未偿本金的3%向持卡人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持卡人支付的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最低为0元,最高不超过e分期交易全部剩余分期利息。如上述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不足以弥补本行信用卡中心损失的,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追索差额部分。如持卡人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要求持卡人配合尽职调查、补充证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销户及其它相关手续。持卡人逾期未办理的,则视同自愿销户,此时本行信用卡中心可单方予以销户。本行信用卡中心因持卡人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而采取上述措施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同时还应承担对本行信用卡中心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直接从持卡人账户扣款对本行信用卡中心所受损失予以弥补。


第五条 其它

1. 为了确保资金安全,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好其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密码等卡片信息和个人信息。因持卡人原因导致其个人及卡片信息泄露造成的风险由持卡人承担损失。
2.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3.本业务条款及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项依据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招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处理。e分期业务收费标准同招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
4.业务条款及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持卡人同意:本行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或业务发展的需要等调整本业务条款及细则并于执行前通过本行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方式(本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持卡人。该等调整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生效日期选择是否同意该等调整。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调整,持卡人应在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e分期业务,并按照本行信用卡中心要求提前一次性清偿剩余分期债务,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调整调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持卡人不接受该等调整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宣布持卡人的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e分期交易项下本行信用卡中心为持卡人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持卡人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本行信用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e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本行信用卡中心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将按本行信用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中的未偿本金的3%向持卡人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持卡人支付的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最低为0元,最高不超过e分期交易全部剩余分期利息如上述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不足以弥补本行信用卡中心损失的,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追索差额部分
5.持卡人同意:本行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或业务发展的需要等暂停、终止e分期业务或终止本业务条款及细则,并于执行前通过本行网站、营业网点、对账单、电子邮件、短信、报刊、语音电话等渠道(本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渠道通知持卡人。相关通知一经发布即视为持卡人已收到并对持卡人有约束力。e分期业务暂停、终止或本业务条款及细则终止后,在暂停、终止前持卡人已发送至本行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持卡人应承担其后果。